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京兴政复字〔2024〕289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兴丰段3号。
法定代表人:高增波,局长。
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奖励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告知。
2024年5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